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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一、许可依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3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一条

(二)《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06年4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第八条

(三)《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建设厅湘建(2000)房字第121号)第八条

(四)《关于委托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的函》(省建设厅湘建房函[2006]92号)

二、许可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

三、许可条件:

(一)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期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合格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合格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许可材料:

(一)提交申办开发资质的报告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协议及会议纪要

(四)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验资报告(资金≥800万元)

(六)进账单及私人股份收据

(七)办公场地证明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可以在长沙市房地产开发信息网,网站www.haofz.com首页下载基表)

(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复印件(10人以上,必须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十)员工聘用合同

(十一)项目资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或招标拍卖《中标通知书》等)

(十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企业资质认定

许可事项: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企业资质认定

许可对象:拟申报房地产开发二、三、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许可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7号令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办法》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资料:

1.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报开发资质的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5.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的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8.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9.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样本(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11.信用档案(湖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hunfdc.com);

12.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注:1、经市州上报的材料均需提供《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湖南建设网下载)。2、经市州上报的材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经办人签字后再上报。

二、变更所需材料:

1.企业变更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核对原件)

3.公司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或股东会决议、个人简历(法定代表人变更)

5.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变更)

6.股东单位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股东变更)

7.股东股份转让协议(股东变更)

8.下属子公司公司执照、章程、验资报告(变更集团公司)

9.公司改制报告和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同意改制批复及其他相关改制材料

10.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1.公司新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2.变动后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名册(加盖企业公章)。

注:1、以上资质申报均需提供《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湖南建设网下载)。2、经市州上报的材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经办人签字后再上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责任人:政务办理中心受理人员

电话:0731-4455751

2、岗位职责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之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责任人:政务办理中心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征求行业管理处长意见(2个工作日)、交政务办理中心负责人复审。

3、时限:7个工作日

(二)复审

1、责任人:政务办理中心主任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责任人:分管房产处厅领导和分管政务办理中心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核意见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公示与告知

1、责任人: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湖南建设网公示审定结果,公示时间7天。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资质证书发放给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材料归档。

(5)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12571、2212931;

网址:www.hunanj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