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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商品房预售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第45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23条、24条、25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申报:

1、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

2、填写《长沙市商品预售登记申请表》并在本市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帐户,与银行签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申请表必须由开户银行签出监管意见、填写开户行账号并盖章。

3、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

(1)提供用长沙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审批的报建图进行测绘的测绘报告书和据以测绘的报建图(平、立、剖)(在长沙市房地产交易大楼三楼测绘队窗口办理);

(2)通过网上签约系统上传数据;

(3)提供物业管理方案单(在长沙市房地产交易大楼1307房物监办办理);

(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5)经长沙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审定的平面规划布置图;

(6)土地使用权证书;

(7)长沙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审批的工程放线定位图;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10)房屋土建工程完成50%以上或多层建筑封顶、高层建筑达到十层的实勘笔录或审计报告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含环境和配套设施建设);

(11)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1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3)商品房预售方案;

(14)办理了土地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需提供贷款银行同意预售的意见;

(15)由非税局开具的《建设项目完费通知章》原件和《一般缴款书》复印件。

◆受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查勘:

预约现场查勘,现场填写查勘记录表。

◆审查许可:

1、经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房地产开发企业。

2、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注意事项:

1、以上申报资料必须查验原件交复印件。所有资料用A4纸复印(除图纸外,图纸须装订成册),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收取费用。

地址:长沙市马王堆中路248号房产交易大楼61号窗口

邮编:410000

联系电话:0731-84662744

投诉电话:0731-84662616

行车路线:168路、301路、122路、143路、702路/905路德政园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