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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须知

审批项目名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审查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
  2、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建科[2006]231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对象:法人或其他组织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1、受理
     (1)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A、长沙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在市质监站总工办领取)
  B、长沙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
  C、屋面、外墙保温材料备案证,进场抽样检测报告。
  D、门、窗备案证、进场抽样检测报告
  E、外墙、分户墙、隔墙材料备案证、进场抽样检测报告。
  F、建筑节能产品(材料)进场见证取样单及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记录和项目现场监理工程师建筑节能培训证。
  G、公共建筑需提供采暖空调系统等设备备案证。
  H、单位工程现场检测报告。(由长沙市建筑节能检测中心负责检测)
  I、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认为需要的其他备案材料。
  (2)标准: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3)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联系电话:0731-4160667
     (4)岗位职责及权限:
       A、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
       B、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转入审核程序;
       C、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补充有关资料的,应立即填写《长沙市建设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5)时限:即时。
  2、初审
     (1)条件:已经受理环节审查合格
     (2)标准: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3)岗位责任人: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设科学技术处内)。
     (4)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单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并将有关资料退回受理人员。
     (5)时限:2个工作日
    3、审定
     (1) 条件:已经初审程序审查同意
     (2) 标准: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3)岗位责任人:主管领导。
     (4)岗位职责及权限:
       A、同意审核意见的,在“长沙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审定意见,交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备案;
       C、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提出理由、并将有关资料按程序退回审核环节。
  (5)时限:2个工作日
  4、告知
     (1)条件:已经审定程序审查同意并已备案盖章;
     (2)标准:留存归档的行政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3)岗位责任人: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设科学技术处内);
     (4)岗位职责及权限:
       A、对通过审批的,通知申办人领取“长沙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
       B、对未通过审批的,将有关申办材料退还,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
       C、登录文字和计算机台帐,并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
     (5)时限:1个工作日。
    5、监督:
     (1)监督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纪检监察室
     (2)监督电话:0731—4142127、8665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