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七条(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79号)第二条
二、许可对象:
市区范围内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上工程造价或建筑面积在300㎡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许可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许可材料:
(一)报建申请表(原件)
(二)中标通知书(原件);非招标工程提供非招标工程项目审批表(原件)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定表原件(非房地产项目)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原件)
(五)施工合同备案表(原件)
(六)注册建造师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九)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发改委立项批文或项目备案表和招标方式批复(复印件)
(十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览表(复印件)
(十二)施工人员人身意外险证明单(原件、核对相关资料)
(十三)报送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原件一套)
(十四)计划生育管理登记表(原件)
(十五)住宅户型表(住宅项目)
五、许可程序: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建设市场管理处审查→主管委领导决定→窗口工作人员告知
六、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七、许可期限:
5个工作日
八、办事流程图:
提交资料→窗口受理→现场踏勘→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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