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依据: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一条
二、许可对象:
(一)拟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除外)、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除外)或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二)已取得资质拟增项的建筑业企业。
三、许可条件: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符合拟申请项目资质的等级标准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符合拟申请增项资质的等级标准
四、许可材料: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五、许可程序:
(一)初审合格将资料报送窗口。
(二)建筑行业管理处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经委联合审查组审核通过后报市建委领导审批。
(三)对审查合格的,在《长沙建设网》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作出同意许可的决定同时上报省建设厅备案。
六、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七、许可期限:
所有资料报送齐备后,可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